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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投資 遠離非法證券期貨陷阱

                        理性投資 遠離非法證券期貨陷阱

                        • 分類:新聞動態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6-15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指未經批準從事依法應由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批準,應受法定監督的證券發行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活動。

                        理性投資 遠離非法證券期貨陷阱

                        【概要描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指未經批準從事依法應由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批準,應受法定監督的證券發行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活動。

                        • 分類:新聞動態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6-15
                        • 訪問量:0
                        詳情

                        一、什么是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指未經批準從事依法應由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批準,應受法定監督的證券發行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活動。

                        二、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常見類型

                        (一)“私募機構”提供“股票內部信息”

                        (二)“專家”薦股和“代客操作”

                        (三)售賣“炒股軟件”

                        (四)代理境外證券期貨交易

                        (五)出售“即將在境內或境外上市的‘原始股’”

                        (六)假冒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站

                        (七)以“現貨商品交易”名義組織期貨性質的交易活動

                        三、如何識別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一)看主體資格。按照規定,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包括相關咨詢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您可以通過證監會網站( www.csro.gov.cn)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向當地證監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

                        (二)看營銷方式。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進行業務宣傳推介時,一般會采用謹慎用語,不會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同時還會按要求充分揭示業務風險。證券期貨投資是有風險的,不可能穩賺不賠。

                        (三)看匯款賬號。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會用個人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進行收款。投資者在匯款環節應當格外謹慎如果收款賬戶為個人賬戶或與該機構名稱不符,投資者一定不要向其匯款。

                        (四)看互聯網址。投資者可通過證監會網站或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貨經營機構的網址,不要登陸非法證券期貨網站,以免誤入陷阱,蒙受損失。

                        四、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受害人救濟途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查處和善后處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后,為使不法分子及時得到查處,盡可能挽回損失,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短信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1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作了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行使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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